区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凯发娱发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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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7-28   来源: 区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区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备注

1

区城乡建设局

对城镇供水领域安全的监管

从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到供水企业安全生产等全领域的行政检查

《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有关规定


2

区城乡建设局

对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的监管

从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到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等全领域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


3

区城乡建设局

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监管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1款:“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4

区城乡建设局

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监管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3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

区城乡建设局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的监管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2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6

区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有关项目实体质量安全、参建单位及个人的行政检查

1.《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7

区城乡建设局

物业服务的监管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区城乡建设局

年度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

(一)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二)检查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三)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情况;(四)检查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程计价的定额和计价标准的使用情况。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1、【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2、【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规章】《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1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9

区城乡建设局

对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设备制造单位专项检查

检查各企业绿色生产情况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关于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0

区城乡建设局

东津新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检查

各方责任主体到岗履职情况;有无违法发包、分包、转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中标后履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参见各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管理的通知(试行)》、《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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